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
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