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