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发布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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