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