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