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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