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