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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