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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