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