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药品申报者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药品申报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药品申报者申报该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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