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