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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