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