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