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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