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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