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