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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