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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