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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