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第三节 期 限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三节 期 限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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