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