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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