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