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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