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