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