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