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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