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