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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