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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