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