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