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