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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