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