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