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