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1-09-30 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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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