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八章 服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八章 服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