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