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六章 抚恤优待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六章 抚恤优待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