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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