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