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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