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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