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四条 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企业兑领汇款。
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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