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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