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七条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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