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六条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